道德经 · 第五十二章
用其光, 复归其明, 无遗身殃,是为习常。
白话
“用其光”,不是向外炫耀,而是借外物之明来洞察幽微,内心却不执着于所见。 “复归其明”,即不苛察外物——让光明返照本心,如静镜止水,自然映现万物而不费神劳形。 “无遗身殃,是为习常”:身心守正,不妄作妄为,便无灾祸缠身;这正是顺应大道的恒常之法。
用其光, 复归其明, 无遗身殃,是为习常。
“用其光”,不是向外炫耀,而是借外物之明来洞察幽微,内心却不执着于所见。 “复归其明”,即不苛察外物——让光明返照本心,如静镜止水,自然映现万物而不费神劳形。 “无遗身殃,是为习常”:身心守正,不妄作妄为,便无灾祸缠身;这正是顺应大道的恒常之法。